在增城永新伟×达制衣厂宿舍楼303房,一名江西籍的男工人被发现突然死亡在宿舍床上。据同厂工人介绍,这名工人是连续加班了4天后死亡的,且这家工厂几乎每天晚上都是加班超过3小时,如果哪天晚上不加班那才是不正常。
工人说,死者是加班劳累致死的,即所谓“过劳死”。其实,打工者由于长时间、超负荷的加班,造成劳累过度引起死亡的案例不算少,但得到妥善解决的却很少。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深圳某厂打工的重庆青年金文超,在不到两天时间里,累计工作超过35个小时,然后在宿舍死亡。厂方认为,金文超之死不在上班时间,工厂对其猝死没有直接责任。龙岗区劳动局发出《工伤认定结论表》,认为金文超“死亡性质不属于工伤”——然而,“工伤”与“过劳死”显然是两个概念,就因为这个法律上的空白,死者父亲从重庆到深圳打官司也无结果。
“过劳死”死者的尴尬后事,折射出法律的缺陷。“过劳死”概念来自国外,我国目前尚无“过劳死”这一法律概念,对于“过劳死”的认定也是空白,更遑论涉及“过劳死”的具体赔偿细则。因为法律的空白,用工单位到底是不是侵权,侵了什么权,对于“过劳死”是不是负有责任,也成为问题。因为“过劳”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而死亡常常未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用工单位就用这种特殊性为自己作辩护,劳动部门也会以这种理由进行裁决。因此,如果不从立法上完善“过劳死”的规定,“过劳死”死者的权益是无法得到维护的。
发生了“过劳死”,用工单位到底是侵害了职工的生命健康权还是休息权,专家权威也见解纷呈,不能统一。国内法律界主流意见认为造成过劳死的行为侵害的是宪法规定的休息权。然而,说“过劳死”侵害的是休息权,还不全面,因为“过劳死”不但是长时间缺少休息的劳动造成的悲剧,也与超强劳动关系密切。这样,超强劳动导致的死亡,又侵害了什么权利?关于超强劳动方面,我们的劳动法律也没有量化的规定。因此,用侵犯休息权来“救济”“过劳死”,也许仍然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
近年,关于“过劳死”的报道时有所见,但大多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企业老板、知识精英、白领管理者,对于普通劳动者“过劳死”的问题,关注不多。事实上,打工仔作为弱者,在维护自身权利方面缺少应有的手段,而他们的过劳问题更应受到关注。而最有效的关注办法,就是尽快出台有关劳动者“过劳死”的法律规定,让侵害公职权利的用工者承担责任,进行赔偿。一旦用工者死不起人,那么,他们就不会再以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代价给自己谋取利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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